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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

时间:2013-03-20浏览:320

闽师学工〔2005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生的利益和学校的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与以人为本、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相统一;(二)坚持纪律处分的等级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三)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后,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申诉的权利。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的,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半年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加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二)胁迫、诱骗或唆使他人违纪、违规者;

(三)已受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第十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好离校手续。逾

期不办理的,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予以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书面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 应受处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屡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成立或参加非法政治性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非法宗教组织或活动的,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凡参加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策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制作、贩卖、出租或者传播含有淫秽、邪教等内容的图画书刊、音像制品、音频、视频、数据电文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制作、张贴、出版、复制、传播各种非法宣传品(含大小字报、标语、传单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殴打他人、打架斗殴的,视其应负责任与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策划者

1.策划、唆使打架斗殴或挑起事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纠集他人打架、聚众斗殴,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打人者

1.致他人轻微伤,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致他人轻伤或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者

参与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并故意促使事态发展,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伪证者

在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知情者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私自收藏、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腐蚀、放射、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计算机、网络方面管理规定按《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对学生计算机网络安全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旷课,给予下列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不满30学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以上(含30学时)尚不满60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到6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研究生旷课按《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考试违纪、作弊,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尚未构成作弊的,视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偷窃、骗取公私财物,敲诈、勒索他人,侵占或破坏公私财物,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或转移的,视标的额大小和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偷窃、撕割图书馆、资料室图书、资料,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重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故意隐瞒婚姻状况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宿舍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九条  住校生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在校内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禁毒的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刑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学生宿舍楼饲养宠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故意破坏校园设施或违反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参加直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加传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电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隐瞒或捏造事实、伪造或涂改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弄虚作假,为个人谋取利益和荣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有其他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及其解除程序

第四十一条 处分权限和报批程序:

() 凡给本、专科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给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校授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应当及时将处分材料(含处分决定、原始旁证、事实核对表及审批原件等)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存档,并由学校下发处分决定书;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如对学院处分意见有异议,可要求学院对该处分意见进行复议,如仍有分歧,报校长办公会议裁定。

(二)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各学院应及时查明违纪事实,提供事实材料及证物、证词等相关旁证,并于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凡给本、专科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给研究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含处分请示、事实核对表、旁证材料或解除请示和学生解除留校察看申请书等有关材料)送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部(处)核实,报校分管领导批准。

(四)凡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并将相关材料(含处分请示、事实核对表、旁证材料等)送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部(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凡涉及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相关职能部门与有关学院联合调查,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校分管领导同意后,转各学院办理。

()学生纪律处分决定,按审批权限分别在校、学院范围内公布,同时,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与学生家长。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解除处分决定的,由其所在学院指定专人将处分决定书或解除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找学生谈话,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本人不在学校无法当面送交的,采用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三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的,作结业处理,办理离校手续,并委托有关单位察看。待察看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有关单位鉴定,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后,按有关规定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申诉的权利、申诉期限及受理申诉的机构。 

第五章 申诉程序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学生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福清分校、二级独立学院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学生工作处。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经2005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学生行政处分条例》、《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考场规则》和《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纪律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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